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德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标准和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标准,认真摸清城乡“双零”家庭底数,10月31日前逐一登记造册。2007年12月31日前做到“存量消零”;从2008年起,实施“动态消零”。
(二)实行城乡“双零”家庭申报、认定、销号制度。城乡“双零”家庭可以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放认定证明。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按照“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的原则实施就业援助,逐户、逐人落实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动向。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编号、台账、数据库,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楚”。对一户一人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再认定为本年度城乡“双零”家庭,进行销号,并及时调整、更新,从而实现全市范围内动态管理,做到“动态消零”。
二、落实扶持政策
对在后勤服务岗位和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等社会化服务岗位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和岗位补贴政策;对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适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认定援助基地,要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3年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可相应延长;落实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3年期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个人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按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10%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