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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8:2。其中,市、县级财政负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学校(包括民办院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学校驻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3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担原则承担。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给予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相关金融机构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市5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具体按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64号)执行。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抓好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和市属学校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要求,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根据在校生规模设立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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