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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德政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健全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财政结合省补助负担,其他学校(包括民办院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学校驻地县(市、区)财政结合省补助负担。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基层单位就业。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二、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1.奖学金。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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