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德政字〔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7〕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德州市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6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651元为基数,确定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二)上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4%;(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3.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现税利、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651元);2.2006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7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2006年人工成本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三)各类企业在“两低于”原则下,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主管税务部门联合审查,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依据,合理调整企业及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水平。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