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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

  (六)房屋附属物的补偿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有天然气、集中供暖等设施的,按有关部门实际收取的开口费予以补偿;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七、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置。凡是拆迁引起的信访、上访,拆迁管理部门要协调拆迁人、委托拆迁人,按照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矛盾。积极开展对拆迁上访特别是群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案件的排查调处工作,对信访反映的重点问题,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对因拆迁人原因造成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项目,在拆迁人与全部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暂缓办理规划、开工等相关手续。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得做出违反规定的承诺。对上访中违犯《信访条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房屋拆迁工作关系到城市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建设部门要抓好政策研究和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配合做好拆迁计划管理;房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与拆迁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做好房屋拆迁后房产证的注销等后续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拆迁范围内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对拆迁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设要根据拆迁人的申请进行依法查处;公安、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滥用强制手段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县(市)可依据省《条例》和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条例》颁布实施后至本意见公布日期间已发放拆迁许可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省《条例》颁布实施前由拆迁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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