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拆迁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要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严格依法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断路、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所提要求不切实际、拒不配合拆迁的,要扎实做好思想工作,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必要时进行行政裁决,依法强制拆迁。
六、德州市城区房屋拆迁相关补助标准
(一)我市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3%。
(二)搬家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8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12元/平方米。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补助。其中:住宅房屋2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3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安置的,住宅房屋按6元/平方米·月,非住宅房屋按8元/平方米·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对周转房的使用人,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经营性补助费:根据德州市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德政字〔2006〕51号文件)确定经营性补助费:一级100元/平方米、二级80元/平方米、三级60元/平方米、四级40元/平方米、五级30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界线为:一级地北至天衢路,东至东地中大街,南至新华路,西至京沪铁路。二级地北至青年路,东至岔河,南至新岭路,西至铁西大道(上述一级地除外);德州经济开发区由天衢东路、晶华大道、新河东路、新兴大街围成的区域。三级地北至苹果园路、大学东路,东至京福高速公路,南至新河东路、岔河、丰源路,西至运河大道(上述一、二级地除外)。四级地北至高速公路北连接线,东至减河,南至规划路,西至瑞丰大道(上述一、二、三级地除外)。五级地是上述一、二、三、四级地以外的土地。
(五)委托拆迁费:拆迁补偿安置费的2%;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鉴定费按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