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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

  加强拆迁安置房年度计划管理。要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的同时,按照已确定的拆迁规模,编制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拆迁住宅房屋,不论市政公益项目,还是开发项目,都要提供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数量足够的安置用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置房建设作为拆迁许可的一个重要条件,凡不能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不予许可拆迁。要优先保证被拆迁居民的就地安置,凡拆迁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项目,必须优先保证被拆迁人就地安置,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作为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凡没有拆迁安置方案或者安置房方案不合理,不能保证被拆迁户回迁安置的,一律不准土地招拍挂。
  四、建立健全拆迁补偿最低住房保障制度
  被拆迁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面积低于建筑面积46平方米(房产证登记面积)的,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和该区域评估均价进行货币补偿;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相应面积(不低于46平方米)和数量的安置房,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就地提供,不具备就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因拆迁人不能提供符合最低保障标准面积和数量的安置房的,拆迁人应提供该区域内其他户型新建普通商品房进行安置,增加面积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范围内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的被拆迁人资格进行审核、公示,房产管理部门配合提供该类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档案资料。
  五、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要按照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建住房〔2004〕145号),建立完善房屋拆迁听证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屋拆迁公司、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资格管理,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拆迁单位及估价机构资格年度考核,对违规拆迁、在拆迁估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依法清出拆迁市场。加强房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房屋拆除要由具有拆除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拆迁人与拆除施工单位要建立拆除安全责任制,严防房屋拆除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拆迁公示制度,推行挂牌上岗,增加拆迁工作透明度。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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