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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
(德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各县(市)政府要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实施。规划、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使房屋拆迁计划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相协调。今后,凡未列入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二、以市场评估为依据,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和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各估价机构要以与《条例》配套出台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办法》为依据进行评估,严格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另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以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过5%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或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依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20%,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执行住宅标准。
  三、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群众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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