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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税[2007]63号 2007年7月20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制订的《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经登记注册,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要求享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在2007年8月底前直接向省民政厅报送申请和有关资料,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于2007年10底前公布第一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附件2:
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下简称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申请认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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