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正确引导、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及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基本建设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22.推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学校用人动态管理新机制,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校长考核、培训、激励、监督、流动等制度。建立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形成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使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教师倾斜。
23.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就业渠道,建立统一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服务网络;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关政策,引导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进一步落实失业登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档案托管等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时顺利就业。
24.推动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向多层次、宽领域发展。以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合作科研为重点,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依托我省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积极开拓国际教育服务市场,推介湖南教育品牌,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规模,其中,“十一五”期末纳入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的学校来华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人数达到在校生总人数的5%以上。鼓励学校聘用国外优秀人才参与教育科研和教育管理,支持优秀留学人才回湘来湘工作,为湘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文化“走出去”战略,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积极承办海外孔子学院、孔子课堂。
七、建立和完善保障教育投入的长效机制
25.依法确保财政性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建设教育强省的投入保障机制。“十一五”期间财政预算和决算时,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同口径提高1至2个百分点,其中省本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在保证省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投入、新增政策性人员经费和国家规定省级配套的项目经费之外,每年年初预算比上年递增20%,每年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按年初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教育经费。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十二五”期间争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研究制定与落实教育债务化解办法,在严格制止新债的基础上,优先剥离并化解“普九”负债。依法建立确保财政性教育投入增长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