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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

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
(苏民优〔2007〕12号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光荣院(室)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为孤老优抚对象安度晚年而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直属当地民政部门管理。附设在敬老院的光荣室(间),依托乡镇管理。

  第三条 光荣院接收下列优抚对象:

  1、孤老烈属;

  2、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

  3、孤老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未满十六周岁的烈士遗孤和患有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

  第四条 光荣院孤老优抚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光荣院孤老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

  第五条 光荣院要有良好的养老环境和必要的硬件设施基础。要设立卫生室、文化娱乐室,配备适宜的健身和康复器材。

  第六条 领导班子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孤老优抚对象服务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第七条 光荣院(室)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服务意识,挂牌上岗,仪容整洁,语言规范,服务周到、热情。

  第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度公示上墙。

  第九条 有必要的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工休人员比例不低于1:6,不高于1:4。

  第十条 光荣院(室)孤老优抚对象的供养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正常维护维修经费,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将光荣院(室)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双拥模范城创建考核。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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