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7年5月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平衡,促进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辖区内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原则,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其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在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利用和开发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确保出境水质达标。
第五条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规划、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