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对县市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及费用支付

  (六)筹资水平。参保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居民的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筹资标准暂定为: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每人每年60~8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30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七)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多元化筹资机制。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参保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相关费用支出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在对参保对象按人均每年20元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城镇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对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再补助5元。我省各级财政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配套资金。省财政根据各地人均可支配财力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省财政负担以外的部分,由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视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意外死亡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补偿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每人每年5~7万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3万元。各试点城市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年平均住院医疗费用等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保障标准的范围内,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对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应适当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支付比例;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逐步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