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领导班子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孤老优抚对象服务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第七条 光荣院(室)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服务意识,挂牌上岗,仪容整洁,语言规范,服务周到、热情。
第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度公示上墙。
第九条 有必要的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工休人员比例不低于1:6,不高于1:4。
第十条 光荣院(室)孤老优抚对象的供养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正常维护维修经费,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将光荣院(室)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双拥模范城创建考核。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2:
《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光荣院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光荣院建设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标准。
一、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正派,管理能力强,服务意识浓厚,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作风扎实。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业务技能,尊重老人,语言规范,仪表整洁,服务热情、周到、规范。
二、院务管理。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措施健全,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并做到公示上墙。无责任事故与非正常死亡情况发生。工作人员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在院醒目的位子设置光荣栏或荣誉榜,将入院老人的照片和基本概况公布上墙;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老人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在院老人遵守院规院纪,团结互助,文明礼貌,讲究卫生,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工娱劳动和各项文体活动,主动发挥在革命传统教育中的作用。
乡镇敬老院光荣室(间)应设有明显标牌,体现出光荣老人与其他供养老人在居住、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区别。
三、院容院貌。庭院规划合理、整洁美观、环境优雅,适宜休养,院内绿地覆盖面积不低于50%以上。设有养殖区的,要与生活区分设,不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活动室、会议室、走廊、厕所等院内公共场所无杂物、痰迹、积垢,基本无蝇无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