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的通知
(苏民优〔2007〕12号)
各市民政局:
光荣院承担着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任务,是优抚工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阵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光荣院的基础设施水平,推进光荣院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光荣院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7〕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
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
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
2、《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光荣院(室)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为孤老优抚对象安度晚年而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直属当地民政部门管理。附设在敬老院的光荣室(间),依托乡镇管理。
第三条 光荣院接收下列优抚对象:
1、孤老烈属;
2、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
3、孤老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未满十六周岁的烈士遗孤和患有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
第四条 光荣院孤老优抚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光荣院孤老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
第五条 光荣院要有良好的养老环境和必要的硬件设施基础。要设立卫生室、文化娱乐室,配备适宜的健身和康复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