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监督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协调和决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市域规划;
(二)依据本条例对辖区内空间管治区域进行管理;
(三)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提出建议;
(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情况。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