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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考核标准

江苏省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考核标准
(苏民优〔2007〕25号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和《江苏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精神,特制定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考核标准。

  第一条 总体要求

  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能够坚持褒扬和教育宗旨,大力弘扬革命先烈精神,积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拓宽教育内涵、改进服务形式、丰富社会功能,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成集纪念、教育、宣传、游览和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文化精品。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必须是在我省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二)必须是在我省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三)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四)为纪念支援中国革命和中华民族解放斗争而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和外军烈士而修建的规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第三条 设施保护完好

  (一)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锈蚀,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二)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没有非烈士安葬;

  (三)烈士骨灰堂洁净,骨灰盒保管好,摆放整齐,附有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不得存放非烈士;

  (四)有良好的凭吊活动服务设施。

  第四条 发挥教育基地作用

  (一)烈士纪念馆(堂、祠)布展新颖,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法,不断完善和提升陈展水平,具有较高的艺术效果和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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