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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江苏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苏民优〔2007〕25号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缅怀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大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为缅怀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堂、祠)、纪念碑(塔)、纪念亭(碑廊)、纪念雕塑、烈士墓等纪念建筑设施。

  第三条 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纪念意义和建筑规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分为下列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二)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三)市级保护单位;

  (四)县(市、区)级保护单位。

  第四条 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民政部备案。确定市、县(市、区)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规模,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

  第六条 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烈士纪念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资料档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基本建设、维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爱国主义教育及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总体规划,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基础建设,完善教育功能,提升文化品位,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成为环境优美、氛围庄严、肃穆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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