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漯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适当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复杂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