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民福[2007]30号)
各市民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及《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江苏实际,经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七年九月四日
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及《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