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物流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软件开发和关键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经批准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上述优惠政策与新政策不相一致的,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费政策

  减免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相关规费,降低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建设、经营成本,推进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扶持集装箱运输和规模运输。

  (一)对列入“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大型物流项目和新增的市级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新建、改建、扩建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享受高速公路收费优惠政策。

  (四)凡在重庆登记注册的核载吨位在20吨以上的单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享受运管费缴纳优惠政策。牵引汽车列车的半挂牵引车按其整备质量的50%核定运管费计征吨位。核载吨位超过20吨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整车形式)、承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半挂车、其他载货汽车按20吨计征运管费,其超出部分免于计征。

  (五)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在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时,按企业营业车辆总吨位大小,可分别按75%―89%的比例包缴。重点现代物流企业新增的车辆,按企业当年享受的包缴比例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

  四、其他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把现代物流发展工作落到实处,为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和重点物流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形成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合力。

  (一)市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全市物流工作,统一协调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把好准入关,提高政策扶持的质量和效益。

  (二)各级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企业违规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并收回政策优惠。

  (三)实施大通关,推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放行监管模式,减少货物中转,加快通关流程。

  (四)本意见中所称新办物流企业,指本实施意见印发日期以后设立的物流企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