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点现代物流企业以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企业原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用地的,可按工业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手续。
(六)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对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设施进行易地搬迁,原企业使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相关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环保搬迁范围,原企业用地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用于搬迁安置。
(七)经出让的物流发展用地,必须依法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执行。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经营性项目;对经市政府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审批后,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改变用途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后,按新的用途重新招拍挂出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收政策
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物流企业税收改革试点,完善征收管理,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及现代物流业整体发展。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物流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经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少数民族地区的物流企业,经批准可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可享受国家支持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物流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四)物流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五)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按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查批准,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物流企业在保税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按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查批准,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七)对经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经市级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参照国家物流税收改革试点政策,执行相应的营业税计征管理办法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