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推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土地政策

  按照渝府发〔2005〕7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全市“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经市政府现代物流联席会议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和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用地,按照工业园区用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依法按实际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用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用地(即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

  (四)入驻重庆市“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物流基地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出让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存量分成),由市财政扣除政策规定的相关规费后,返还物流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物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

  列入重庆市“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或新增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未进入规划的物流基地的,经市政府现代物流联席会议批准,可参照执行上述政策,享受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优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