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新核定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须重新申报资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七)办理与主管部门脱钩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办理干部关系移交以及资产、财务关系的划转。
四、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勘察设计单位自改为企业之日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改为企业前已离退休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今后调整,有正常事业费的,可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所需费用从正常事业费中支付;没有正常事业费的,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调整,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改为企业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计发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放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比例按规定逐年递减,5年过渡期满后与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其它费用,包括医疗费、取暖费、丧葬费、一次性探亲费等,可按平均余命年十年期限从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的企业用于上述各项费用的支出。
(三)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地区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
二条规定,按改制前一年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至4.5倍提取用于职工安置、职工工龄、职工技术职称(注册师)等一次性补偿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鼓励和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国有股权时,依照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