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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三)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和市级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八、加大投入,完善激励机制

  (三十四)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将逐年加大市级预算内资金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以带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确保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领域金融服务和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三十六)支持重点示范项目建设。经市经委、市环保局核准后列入市级节能减排重点示范项目计划的工程,将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的优惠,同时免征土建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各种行政规费。财政、环保部门在安排排污费时,应优先考虑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

  (三十七)培育节能减排服务产业。重点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减排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引进一批国内外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来渝投资合作,同时要大力扶持我市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重点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市工商、税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担保公司等单位要重点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的支持力度。

  (三十八)实施总量减排七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区域限批政策,严格控制增量;二是建立减排措施督察调度制度,适时把握减排形势;三是落实有利于减排的价格政策,形成减排激励机制;四是拓宽减排投资渠道,落实减排资金投入;五是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六是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责任追究;七是加大执法监督宣传力度,奖罚分明。

  (三十九)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结合我市开展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九、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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