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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八)加强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级督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开展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进一步发挥现有节能管理体系的作用,加强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强化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增加投入,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监测人员素质。

  七、完善法制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九)建立完善法规体系。抓紧制定《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条例》、《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办法》、《重庆市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办法》、《重庆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节能减排法规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三十)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标准。继续完善能耗限额标准及环保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严格实施。抓紧推进《重庆市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市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的制定。市经委要在目前已制定、公布的能耗限额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继续组织制定和完善各类产品、设备和建筑耗电、耗煤、耗气限额,使其基本覆盖我市主要工业产品、通用设备和各类公共建筑。市经委要尽快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能耗超限额使用、污染物超标排放加价收费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市环保局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将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规模和减排量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区县(自治县)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要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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