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考核。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节能和减排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出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市及区县(自治县)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今年内,市统计局要完成对全市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调查摸底,并逐步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2008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区县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巡查,不定期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市统计局、市经委要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五)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经委负责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固定资产项目可研报告均应编制节能篇章。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专门的合理用能报告,经市节能专业机构评估后报市经委组织审查。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部门一律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供能单位不得供应能源。项目建成后,将节能情况作为验收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六)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市质监局在年内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定,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节能产品认定,公布《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加大推广力度。
(二十七)强化重点企业总量减排管理。根据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签订的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对重点企业总量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管理减排三项减排措施。工程减排措施的重点是加强对燃煤电厂、工业锅炉、窑炉的治理,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等;结构调整减排主要是关闭落后生产能力的行业,包括小火电、小钢铁、炼焦、水泥、碳化石及造纸、制革等行业;管理减排的重点是国控重点污染源提高达标排放率,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局排污监控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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