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区卫生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同级人民政对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民政部门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1.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1.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
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防治、职业中毒防治、重大创伤事故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救治、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每支队伍5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