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附后)。
4.3 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及时进行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区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地应急处理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深圳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应急预案》、《深圳市卫生系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深圳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