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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21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3.2.22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处置出入境口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深圳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品的查验、检测、处理和报告;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依法限制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人或病人入出境,与市卫生局及时沟通,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移交病人;组织落实必要的卫生措施,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3.2.23 各区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3.2.24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辖区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还应于2小时内寄送出报告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应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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