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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8 市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9 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3.2.10 市交通局:负责对乘坐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2.11 市农林渔业局:组织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等动物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3.2.12 市环保局: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有毒物对环境的污染;组织监测周边环境有毒物质污染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3.2.13 市工商局: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3.2.14 市质监局: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
  3.2.15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3.2.16 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后,按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7 市城管局(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和病媒生物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和自我保健的意识;根据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依法进行查处。
  3.2.18 市旅游局:要求和督促旅行社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关注游客健康状况,劝阻或限制游客到疫区旅游;督促星级酒店落实日常清洁消毒措施。
  3.2.19 市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3.2.20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相关事件处置机构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境内外记者接待与管理,新闻发布策略的制定、协调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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