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可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12个基本应急组的若干组,及时参与处置工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疾病防制和医疗救护2个基本应急工作组。
疾病防制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区政府、市教育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城管局、旅游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重点地区落实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3.1.5 市专家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简称市专家委员会),成员有市卫生局、农林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组建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组、医疗救治组、食源性疾病组、职业中毒组、核事故/放射事故救治组、灾害事故组、生物/化学恐怖组、健康教育组、心理防护组、信息情报组、院前转运组等11个专家组。
3.1.6 各区负责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处置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有关部门职责
3.2.1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专项预案;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和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3.2.2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应急物资专项经费;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储备管理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动用的相关工作。
3.2.3 市贸工局: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负责保持基本生活物资(含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物价稳定。
3.2.4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2.5 市科技信息局:组织科研力量协作攻关,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2.6 市公安局:协助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3.2.7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