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25-99人,或出现1-9人死亡。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1-4人死亡。
(10)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腺鼠疫在一个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24人。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卫生局可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可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各区。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3.1.2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应急指挥中心、发展改革局、贸工局、教育局、科技信息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安监局、城管局、旅游局、外(侨)办、新闻办、气象局及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区政府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