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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2.2 分级标准
  2.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多个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8)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在1个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以外周边地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1个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2个以外的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范围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3)霍乱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或我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对我市2个以上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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