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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4.7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市、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病人分诊制度、院内消毒隔离制度和医护人员防护等制度;依法查处餐饮单位、商场、酒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4.8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急救医疗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市、区卫生局。
  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要向医疗卫生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医疗卫生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和本级卫生局报告。市、区卫生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由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布。
  4.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卫生局应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市、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我市急救网络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各种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进行整合,确保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在各个相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及时准确传递,为应急救援指挥调度提高信息基础。
  常备我市急救网络医院及其急诊科、急救车辆的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联络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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