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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O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我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和各区卫生局局长为组成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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