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加强管理配套建设,为工程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管理方案是建设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八)建立管理责任制,改革经营权。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管理人员,各管理人员要提出所管辖工程的度汛方案、灌溉制度和维护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监督实施。对堤防、灌溉渠系工程可采取国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受益区选用农民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责、权、利,规范群管人员的管护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中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的形式改革经营方式。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分资源、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中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要求,明晰所有权,灵活经营,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九)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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