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逐步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和承担城镇供水、发电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企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为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按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应有效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广开渠道,大力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省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确保分流人员的稳定。水管单位制订的人员分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并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事业改企业的水管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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