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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逐步理顺水价。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水利工程供水要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环境、生态专项供水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费用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和费用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要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农业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要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加强用水管理,改进收费办法。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挪用水费。
  (五)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逐步实行管养分离。
  1.分类进行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水管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挂钩。
  企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完善企业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制度和管理人员聘任等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职工由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分配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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