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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水利与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对象、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对象。改革的对象为财务独立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目标和任务。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起机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良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主要任务:实现“六个建立”的总体目标,即: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规范投资管理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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