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0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7〕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杭州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兴市”战略,确保实现工业经济“一高一领先”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各区、县(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更好地调动各考核责任单位的积极性,缩短发展平台期,实现工业经济“一高一领先”目标,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三组。
第一组:萧山区(含萧山经济开发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
第二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
第三组: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
三、考核内容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值。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税总额。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情况。
4.限额以上工业投入情况。
5.工业招商引资情况。
6.节能降耗情况。
四、考核办法
由市经委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各考核单位年度完成实绩计算得分,拟定奖励等次,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五、评分标准
对第一、二、三组考核对象采取评分办法。确定6项考核指标的基本分值,根据各考核单位完成实绩进行加减分。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值指标基本分40分。以考核年度下达给各考核责任单位的确保目标为基数,高于确保目标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低于确保目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高于下达给考核责任单位力争目标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