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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业合理用能评估及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业合理用能评估及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工业合理用能评估及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泰州市工业合理用能评估及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下同)实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制度。全市范围内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钢铁冶金、水泥、铁合金、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所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对合理用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合理用能报告书。对项目合理用能情况,由具备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比较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分能源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艺、工序单耗等;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艺、工序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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