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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选房顺序。军烈属、劳模等可优先选房;家庭成员中有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照顾优先选择低楼层房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选房顺序确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协议和公房租赁协议,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后可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所有权证上需注明“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份额和“公有产权单位”以及初始售房单价。公有产权单位与当事人签定公房租赁契约,当事人须按时向公有产权单位缴交公房租金,公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应按产权份额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5年后方可上市,上市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增值收益。连同申请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中公有产权份额的购房款,一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二十条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上市时政府有优先回购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和租赁。

  第二十一条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每户限购1套。购房人出售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市房产管理局收回住房;对购房人将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私下转让或用于出租经营的,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市房产管理局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再次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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