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可一次或分期按原初始售房单价购买公有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价格执行。
第九条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购买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
(二)仅有一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低于市区最低补偿标准且户口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
(三)自申请之日止前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最低工资线标准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条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5m2左右。
第十一条 符合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应将其拆迁补偿款、装璜、奖金等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抵算成私房面积,剩余部分面积可实行公房租赁。符合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非拆迁户原有住房的(含公房、私房),可实行等价值或等面积互换(原住房交市房产管理局用作城市廉租住房),但个人出资所占份额不得低于总房价的50%(不含车库),超面积部分可实行公房租赁。
第十二条 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采取个人申报,街道、社区和总工会初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市房产管理局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要如实填写《泰州市市区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拆迁行政裁决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证明(军烈属证、残疾人证等)。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个人申请以及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当年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实行两级公示制度,即在实际居住地(人户分离家庭同时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各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准予购房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组织相关人员复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购房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