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91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江苏省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苏建房改〔2006〕197号)以及《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租售并举”是指面向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出售和租赁经济适用房。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物价、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区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总量,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按当年经济适用房竣工总量的10%左右配置,在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房源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根据每年实施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情况和保障总量,对申请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按照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实行梯度保障的原则,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当年的保障范围。
第六条 实施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所需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