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
加强对区域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督办力度,着力推进地方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加快建设。抓好36家国控及省市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确保重点污染源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运行管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重点污染源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二氧化硫、烟尘和污水流量、化学需氧量等在线监测仪,并与所在地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机动车船污染治理管理,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努力削减交通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要继续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行动,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实施重点案件持牌督办。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加强污染减排宣传,提高全民减排意识
制订污染减排宣传方案,将污染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污染减排公益性广告。组织媒体广泛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省市两级的部署安排,宣传我市污染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为减排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污染减排。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环保宣传,广泛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企业单位污染减排技术培训,开展污染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污染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六)健全完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加强污染减排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三大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实施重点源污染物排放季报核查和网直报制度,确保污染减排统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加强统计监测。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各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监察体制,加强污染减排队伍建设,加大污染减排管理力度,完善污染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污染减排环境执法和监察(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总量办机构,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保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现代化和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标准化建设,抓紧制定《泰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和排污交易实施办法,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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