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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执行区域环境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加强对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三)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污染减排投入

  完善促进减排的财政政策。“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污染防治资金1000万元,其中50%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的专项工程建设、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技改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向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加强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研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污染减排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污染减排项目建设,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污染减排技术履行项目的信贷支持。解决污染减排的资金问题,主要采取市场机制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进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积极落实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提高废气、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排污费从0.63元/当量提高到1.26元/当量,污水排污费从0.70元/当量提高到0.90元/当量。到2008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1元/吨以上,力争达到1.2元/吨。并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专用开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推进力度,逐步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抓紧开城市施工扬尘排污费。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能耗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暂停安排国家、省、市污染防治资金和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全方位推进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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