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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4、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区),暂缓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审批,暂停转报资金申请,暂缓拨付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

  5、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加强对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6、严格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畅通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市政府成立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加大落实力度。市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作用,认真抓好《污染减排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并着重抓好工业污染物削减和城市生活污染减排;市经贸委要着力抓好全市节能工作和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切实做好化工、油品生产、小电镀等专项整治;市发改委要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把项目准入关,市建设局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力度,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0%以上,与此同时要做好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市城管局要抓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力争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水利局要做好水资源管理,切实抓好节约用水;市农委要抓好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发农村生物能源;市科技局等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技术攻关和技术推广,形成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强大合力。污染减排指标纳入各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评价各市(区)政府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切实实施污染减排问责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年度和阶段性目标不能如期实现或发生重大减排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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