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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泰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环保、质监、海事、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评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登记范围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执行。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化学品的单位每两年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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