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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办法所称辖市(区)仅指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
  第三条 本市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管养模式,建立和完善市、辖市(区)、乡镇、村四级管理体系,全面构建“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养体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养护体制。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行业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审核汇总、编制上报辖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养护质量;申领上级养护资金;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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